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625号
王博喜会、黄敏、李学柔、陈树珍、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3625号上诉人云南医药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博喜会、殷丽虹、黄敏、张伟、李学柔、陈树珍以及原审第三人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2024)云01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685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陈树珍、李学柔、殷丽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上诉人张伟、黄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出资325万元范围内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上诉人王博喜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出资75万元范围内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第三人昆明夏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上诉人云南医药工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240元以及二审案件受理费39240元,共计78480元,由被上诉人王博喜会、殷丽虹、黄敏、张伟、李学柔、陈树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6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