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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2974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8 16:33: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974

 

任义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974号上诉人窦娟因与被上诉人胡玉英、车佩晶、车佩仙、车配忠、车配宏、车配良,原审被告任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9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窦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8元,减半收取46979元,由窦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