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974号
任义: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974号上诉人窦娟因与被上诉人胡玉英、车佩晶、车佩仙、车配忠、车配宏、车配良,原审被告任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您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您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9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窦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958元,减半收取46979元,由窦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