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55号
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张丽莉、李树清、李雪冰、李志强、董大康、李彦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以河诉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第三人石林信达建材装璜有限公司、石林骐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骐辉投资有限公司、昆明上川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张丽莉、李树清、李雪冰、李志强、董大康、李彦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杨以河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杨以河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中止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云01执恢694号执行裁定书中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4-15层A1503号房屋(房产证号:201200541)的执行。2.请求解除对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4-15层A1503号房屋(房产证号:201200541)的查封。3.请求确认原告杨以河对登记在第三人李彦波名下的位于位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4-15层A1503号房屋(房产证号:201200541)的占有使用权合法有效,确认原告杨以河对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至《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4.如一定要拍卖上述房屋,请求判决拍卖上述房屋时披露原告杨以河与第三人李彦波之间的租赁关系,并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带租拍卖。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送达本院开庭传票,本院决定于2024年5月2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