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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3024号的判决书送达公告
关于(2024)云01民终3024号的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7:2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3024号

 

梁建生: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3024号上诉人李志刚、胡涛与被上诉人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杨云丽、梁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涛、杨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志刚归还借款本金4212230.92元,利息3792711.38元,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三、梁建生在借款本金3734273元,利息3209487元,及以37342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李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胡涛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975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涛、杨云丽、梁建生负担66858元,由李志刚负担35660元;二审案件收费138408.17元,由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涛、杨云丽、梁建生负担65676.81元,李志刚负担14697.47元,胡涛负担5803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