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024号
梁建生: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3024号上诉人李志刚、胡涛与被上诉人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杨云丽、梁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
二、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涛、杨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志刚归还借款本金4212230.92元,利息3792711.38元,及以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
三、梁建生在借款本金3734273元,利息3209487元,及以37342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李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胡涛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元975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涛、杨云丽、梁建生负担66858元,由李志刚负担35660元;二审案件收费138408.17元,由云南鑫港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胡涛、杨云丽、梁建生负担65676.81元,李志刚负担14697.47元,胡涛负担58033.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