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21180号
陈劲宇: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21180号上诉人冯庆华与被上诉人陈思璇、陈思瑾、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2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1230号民事判决;
二、陈思璇、陈思瑾、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冯庆华返还借款23万元;
三、驳回冯庆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陈思璇、陈思瑾、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负担;保全费1720元,由陈思璇、陈思瑾、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陈思璇、陈思瑾、陈劲宇、杨天仁、杨皓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