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9147号
高平生: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9147号上诉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庆、高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9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5民初18号民事判决;
二、由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还张庆借款本金200万元;
三、由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还张庆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的利息);
四、由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还张庆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张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10元,由高平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610元,由高平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