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704号
高平生: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704号上诉人云南京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朋莲、高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2民初17264号民事判决;
二、由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朋莲借款人民币800000元;
三、由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朋莲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人民币20000元的利息;
四、由高平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朋莲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五、驳回赵朋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54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高平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88元,由高平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