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081号
云南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函丰: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3081号上诉人吴妙与被上诉人云南聚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函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吴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