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2252号
王亮: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252号上诉人李兴旺与被上诉人代惠君、戴慧卿、戴肇立、第三人陈志明、原审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8元,由李兴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