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233号
王培荣: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方永安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杰盛昌建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上海美凯龙智装科技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8667号民事判决;二、由上诉人方永安、原审被告王培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杰盛昌建材经营部支付价款47100元;并以47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杰盛昌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3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