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2950号
曾登才: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曾登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20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由被告曾登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202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被告曾登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78513.5元;并以人民币7851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上诉人曾登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57027元;并以人民币157027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6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四、驳回上诉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上诉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曾登才负担36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64元,由上诉人云南力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上诉人曾登才负担36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