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3567号
夏永、云南天下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施珺上诉被上诉人孙璐文、原审被告夏永及原审第三人云南天下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2元,由上诉人施珺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