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387号
御品汇(云南)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4387号上诉人林维清与被上诉人御品汇(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作出(2024)云01民终4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2337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御品汇(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维清货款152,350元,并支付以152,3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林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计2676元,由上诉人林维清负担1074元,由被上诉人御品汇(云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6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52元,由上诉人林维清负担2148元,由被上诉人御品汇(云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204元。保全费1871元,由被上诉人御品汇(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