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琪源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艾斯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天斌、敖帼邡、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富民小松园发电有限公司、杨成能、李天美:
本院二○二四年四月二日对异议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云01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中所有“昆明琪源商贸有限公司”补正为“昆明珙源商贸有限公司”;将第2页第18行“敖巾国方“”及第2页第24行“敖巾国方仔”补正为“敖帼邡”。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