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琪源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艾斯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天斌、敖帼邡、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富民小松园发电有限公司、杨成能、李天美:
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琪源商贸有限公司、昆明艾斯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天斌、敖帼邡、云南巨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富民小松园发电有限公司、杨成能、李天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汇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变更昆明汇盟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恢38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