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益鑫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市鑫益屋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那灿东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23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昆明市福海街道办事处经纬花苑5幢12号车库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