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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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孝银诉被告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城信用社,第三人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河州川宏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昆明裕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分公司、云南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月华、孙浩、云南裕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昆明花都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欧明、阳宏林、李顺平、张华、胡凯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原告李孝银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李孝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