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云南正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执异5-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147-14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正兴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执异5-7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