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初140号
邓国曦、邓国梅、罗佳明、邓国艳、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浩淼诉被告唐育明、第三人邓国曦、邓国梅、罗佳明、邓国艳、云南融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高浩淼诉讼请求:1.依法裁决停止对(2018)云01执470号、(2020)云01执恢549号执行案件中属于原告的1386579.13元及利息的执行(以291181.6元为基础,计算利率4.5%)。2.依法判决确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云01执455号、470号裁定中昆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退还邓国曦、高浩淼的购房款执行款中的1386579.13元及利息归原告高浩淼所有。3.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5月14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