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4087号
李松哲、李向华: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4087号上诉人方士剑与被上诉人李黎明,原审被告李松哲、李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4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方士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