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本院二○二四年四月三日对复议人云南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复议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执复8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复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1、(2024)云01执复83号执行裁定书第1页第14行“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补正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
2、(2024)云01执复83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第1行“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补正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2024)云01执复83号执行裁定书第2页第5行“准许云南硕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补正为“准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