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何东海、陈锐:
本院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对异议人云南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被执行人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宏、何东海、蒋勇、陈锐、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0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云01执异1780号执行裁定书第8页第11、12行“人民陪审员”补正为“审判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