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健贤、张弛、李慧娇、王德明:
本院二○二三年七月六日对异议人缪泽和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健贤、张弛、李慧娇、王德明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446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4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云01执异1446号执行裁定书第4页第1、2行“申请人缪泽和的申请追加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补正为“缪泽和的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健贤、张弛、李慧娇、王德明”;第6、7行“要求追加云南才华物流有限公司、云南华之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误写,应补正为“要求追加第三人陈健贤、张弛、李慧娇、王德明”。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