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林大福珠宝金行发展有限公司、沙蜀燕、林育生:
本院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对异议申请人张昆丽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4)云01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1行“异议人(案外人):张昆丽,女,汉族,1958年10月7日生”补正为“异议人(案外人):张昆丽,女,汉族,1965年7月9日出生”。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