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3035号
王宝安:
本院受理(2024)云01民终3035号上诉人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3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3)云018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9820元,同时支付以3598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三、由被上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宝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上诉人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担保费1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安宁隆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保全费2593.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60元,均由被上诉人昆明新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宝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于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