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080号
杨志奇、云南国滇咖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3080号上诉人云南尤里安贸易有限公司、徐华兵与被上诉人云南滇资生物产业有限公司、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杨志奇、原审第三人云南国滇咖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结,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2024)云01民终3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云南国滇咖啡有限公司履行2000万元出资义务”;第二项,即“二、被告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云南国滇咖啡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缴纳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及之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及以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三项,即“三、被告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滇资生物产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第五项,即“五、被告杨志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就其实际承担的部分向被告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529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被告云南尤里安贸易有限公司、徐华兵应在其认缴但未实际缴纳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六项,即“六、驳回原告云南滇资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云南滇资生物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被上诉人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杨志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上诉人临沧秋谷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0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