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宇逸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鸿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宇逸新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昆交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77号执行裁定书:准许楚雄中海达信文旅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