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2289号
邓素学、卢菁: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289号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六甲宝华寺与被上诉人重庆涌瑞宸丰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迈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邓素学、卢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昆明市官渡区六甲宝华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