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1038号
高毅、李怀宝、张进美、李永顺: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农垦高原特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被告李怀宝、张进美、李永顺、高毅对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18536350.53元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怀宝、张进美、高毅、李永花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案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19元,由被告李怀宝、张进美、李永顺、高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