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初1037号
高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农垦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县永顺无烟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南华怀宝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李怀宝以及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一、被告李怀宝、高毅对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欠原告云南农垦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15501916.65元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怀宝、高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本案被告大理州怀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二、驳回原告云南农垦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98元,由被告李怀宝、高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