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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树、非法捕捞,涉及的这些法律知识,你都知道吗?(二)
  发布时间:2024-04-10 09:43:19 打印 字号: | |

“江河之上是人民,江河之上是生命,江河之上更是未来。”近日,我国首部环境司法题材电视剧《江河之上》正在热播,该剧从法理、人情等多视角,展现了一批锐意有为的司法工作者如何在一步步艰难探索中构建环境司法新格局。剧中的一些环保司法案例映射出很多法律知识只捕了九斤鱼怎么就犯法了呢?村民受骗无证伐木需要承担责任吗?

无证伐木案   

村主任廖强军为了私利让村民胡勇无证砍树,经查实,胡勇砍伐树共206棵,已属数量较大情形,构成盗伐林木罪,但考虑到胡勇是受误导进行伐木,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以及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剧中环境保护审判庭对胡勇作出从轻处罚,并允许其劳务代偿。

法官释法

“无证伐木案”是对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实践的一次深刻反映。公民采伐林木应按规定申请许可证,否则即便是砍自己种植的树,也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案件中,代替执行的“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一种替代性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是指侵权责任人通过承担一定的劳动来代替金钱赔偿,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体现司法的力度与温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罪】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二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老人黄卫龙在禁渔期使用地笼网捕鱼九斤,被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但黄卫龙十分不解,不明白为何自己只捕了区区九斤鱼,就要面临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法官释法

并非只有捕获的渔获物达到一定重量或价值才构成犯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全面启动,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损害生态环境及公共利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被告人黄卫龙捕获的渔获物虽少,但属于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地笼网非法捕捞,依然触犯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来源:官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