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慧、王国仓、杨仟、彭敏、杨玉杰、刘卫明:
本院在执行张亚敏与昆明利顺德经贸有限公司、李慧、王国仓、杨仟、彭敏、杨玉杰、刘卫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亚敏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亚敏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准许张亚敏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