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丹彤集团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凤龙湾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对异议申请人云南源乐农业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7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2024)云01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20行“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补正为“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二、(2024)云01执异178号执行裁定书第三页第13行“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补正为“云南丹彤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