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824号
云南千禧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孟绍菊与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第三人王一华、云南千禧龙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原告孟绍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67元,由原告孟绍菊负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