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顺德区顺茵绿化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昱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