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255号
常征: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255号上诉人董曼琼与被上诉人常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2民初16111号民事判决。
二、常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董曼琼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55%支付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董曼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常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常征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