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274号
胡勋平、王小燕:
本院受理上诉人云南九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勋平、王小燕以及第三人张文、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作出了(2024)云01民终32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4,756元,由云南九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二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该二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