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370号
周飞: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370号上诉人张龙与被上诉人周飞、周青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1133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张龙偿还借款本金297000元及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该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利息;
三、被上诉人周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张龙支付律师费165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四、驳回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保全申请费2064元,由周飞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32元,由周飞负担540元,由张龙负担53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