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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2553号的判决书送达公告

关于(2024)云01民终2553号的判决书送达公告

关于(2024)云01民终2553号的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29 16:37: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云01民终2553号

 

唐小舒: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2553号上诉人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小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2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唐小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0,000.00元;二、被告唐小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5304.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即“三、被告唐小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8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四、如被告唐小舒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原告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案所涉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唐小舒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小坝下河埂村云锡花园二期(附)6幢2单元6-7层6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22)盘龙区不动产证明第0076805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并按律师费、逾期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清偿;五、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唐小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88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唐小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0元;

五、如唐小舒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债务,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案所涉债权范围内对唐小舒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小坝下河埂村云锡花园二期(附)6幢2单元6-7层6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云(2022)盘龙区不动产证明第0076805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

六、驳回深圳前海百益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96元,由唐小舒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唐小舒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