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初14号
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雷小稳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雷小稳支付赔偿金1000元。2.判令被告雷小稳在市级以上宣传媒体上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道歉。
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2日上午,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在石林县城双龙商场内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雷小稳在摆摊售卖疑似假药,现场查获5瓶(盒)“全蝎蝮蛇丸”,2瓶(盒)“阴阳舒筋丹”,3瓶(盒)“太极定痛丸”,6袋“风湿骨痛宁”,2瓶“新版痛风风湿特效药”等疑似假药,销售金额为100元。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5种18瓶(袋)疑似假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药品,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其中,“风湿骨痛宁”“筋骨丹全蝎蝮蛇丸”“太极定痛丹”“阴阳舒筋丹”4种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新版痛风风湿特效药”因雷小稳无法证明其为境外合法上市药品,也属于非药品冒充药品,依法认定为假药。经云南诚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前述5种18瓶(袋)假药总价值人民币755元。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主张,雷小稳在市场上违法销售上述假药存在药品安全风险隐患,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其安全性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石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出具假劣药品认定意见书的复函证明:该药品已被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假药。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于2023年8月29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雷小稳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云南广播电视报》登报赔礼道歉,公告费用由雷小稳自行负担;2.被告雷小稳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损害赔偿金1000元支付至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开户行,建行石林支行,账号53050189534000000053)。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71-64096520
承办法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