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民终1565号
孙孝芬、陈光友: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565号上诉人刘卫国与被上诉人孙孝芬、陈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民终156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1民初19374号民事判决;
二、由孙孝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卫国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5%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刘卫国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孙孝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孙孝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