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4849号
洪征山、云南轩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舒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昆明清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征山、云南轩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舒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4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16915号民事判决;
二、追加被上诉人云南轩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执7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300万美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上诉人云南舒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上诉人昆明清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轩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执异3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请于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