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747号
伍志军: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747号上诉人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卜君萍、谷新发与被上诉人伍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7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经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与卜君萍协商确认,案涉车辆的维修款为70000元,租金为40000元。二、若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于2024年4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卜君萍人民币70000元(该费用指维修费),则卜君萍放弃主张租金40000元,双方共同指定收款人卜君萍,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浙江绍兴分行轻纺城支行,收款账号:6230210360147346。三、若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应支付卜君萍人民币110000元(包括维修费70000、租金40000元),且卜君萍可申请对该110000元进行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5元、保全费1196.13元,共计4201.13元由卜君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负担。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74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