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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云01民终1747号的调解公告
作者:董海东  发布时间:2024-03-04 16:58:0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民终1747  

      

伍志军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民终1747号上诉人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卜君萍、谷新发与被上诉人伍志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314日作出2024)云01民终1747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经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与卜君萍协商确认,案涉车辆的维修款为70000元,租金为40000元。二、若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于202441日前一次性支付卜君萍人民币70000元(该费用指维修费),则卜君萍放弃主张租金40000元,双方共同指定收款人卜君萍,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浙江绍兴分行轻纺城支行,收款账号:6230210360147346。三、若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应支付卜君萍人民币110000元(包括维修费70000、租金40000元),且卜君萍可申请对该110000元进行强制执行。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005元、保全费1196.13元,共计4201.13元由卜君萍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昆明虎哥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谷新发负担。

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云01民终1747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二办公区知识产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十四


 
责任编辑:董海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