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俊平、张红霞:
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力量生物制品(集团)有限公司、王俊平、张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德宏兴合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德宏兴合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执31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