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汉百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大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汉百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市绽现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广州市绽现服装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为本院(2023)云01执恢5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