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云南高原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凯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邓小顺、石会昆、邓文思、胜锦: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云南高原路桥材料有限公司、云南凯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邓小顺、石会昆、邓文思、胜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许燕东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36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许燕东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1执恢51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