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云河、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红深与胡云河、昆明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朱岩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朱岩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16号执行裁定书:准许朱岩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