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宜良龙珠源明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曾伟宪与宜良龙珠源明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宜良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宜良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