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庆忠:
本院在执行普莉敏与昆明星长征实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银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普莉敏书面申请追加第三人陈庆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普莉敏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