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强、杨榆明、周思颖、龚慧萍、刘萍: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张志强、何明春、杨榆明、周思颖、龚慧萍、刘萍、云南盛世千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石林同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昆明盛世仟福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4)云0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昆明盛世仟福戴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